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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和處置方式

1.經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1)發現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應當在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自收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2)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詢問當事人和其他證人;現場勘查、拍照、錄像;查閱、復制與被申請人有關的土地資料;請受訪者解釋土地權利和使用問題。

(三)經調查核實,構成閑置土地的,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發放《閑置土地證書》,向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並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相關信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的原因,並書面告知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

2.經依法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分以下兩種情況依法處置:

已動工開發被認定為閑置土地或者屬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延期動工開發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閑置土地原因的說明材料。經審計核實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①延長發育期。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開發的開工、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自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之日起,延期動工開發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②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按新用途或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按新用途或新規劃條件計算、收取或退還地價。改變用途後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③臨時使用由政府安排。當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時,由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重新開發建設。自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四)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協議;

⑤更換土地。對已付清地價款並落實項目資金,因依法修改規劃而閑置的,可置換同等價值、用途的其他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土地轉讓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轉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作為置換土地;

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閑置土地的概念?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出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期限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已投入金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且已中止開發建設滿壹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具《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