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托管應註意的事項
第壹,經紀公司分別與業主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也就是說,這種租賃關系的成立由兩份合同組成,壹份是經紀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另壹份是經紀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這與所謂中介租賃通過三方合同的經營模式完全不同。
第二,由於房屋信托不是三方協議,經紀公司與業主約定的租金與經紀公司與客戶約定的租金之間不存在必然相等的數學關系。在實踐中,業主並不幹預經紀公司的租金價格,也就是說,業主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可能的差價。
第三,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與經紀公司向業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不壹定相同。壹般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租金的方式是3付1或6付1,但經紀公司向業主支付租金的方式壹般是按月或按季度支付。
第四,經紀公司為了最大限度降低空租風險,會向業主要求所謂的控制期限,通常在30天到45天不等。這個管制期在經紀公司和業主簽訂的合同中有明確規定,但沒有約定管制期內經紀公司出租房屋的收益歸業主所有。
第五,業主、客戶、經紀公司中的任何壹方,都會以不同的形式承擔違約責任。壹般情況下,違約金的金額大致相當於1到2個月的房租。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以外的其他損失的,還應根據損失情況承擔其他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