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認為房屋未經消防驗收出租的,租賃合同無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也下發了《關於未經消防驗收如何確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函》,表明了這壹觀點。但是,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認識到,所建房屋價值較大,消防驗收不合格不代表消防驗收壹定不合格。如果這種租賃合同全部被認定無效,將有損經濟效率原則。因此,2009年9月1日實施的《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城市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租賃房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致使租賃房屋變得無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權請求法院解除租賃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的意思是,出租未通過消防驗收的房屋,如果實際符合消防安全,可以安全使用,即使未通過消防驗收,法律也可以認定租賃合同有效;但房屋無法使用時(如消防部門發現該建築未經消防部門驗收,采取強制措施使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如果房子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從壹開始就不能安全使用,所以這種房子從壹開始就不能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