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實際成交價格,且不低於該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總地價的40%計算。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的,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有異議的,受讓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土地出讓金按評估價的40%計算。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占地價的比例最高不得高於60%。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為基礎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折算為市場地價,然後按照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