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公墓墓誌銘應當小巧多樣,公墓區應當合理規劃,因地制宜,綠化美化,逐步景觀化。
第十六條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從事殯葬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二十年以上不得壹次性收取。墳墓用地應該節省下來。
第十七條在經營性公墓安葬骨灰或者遺體的,喪主應當按規定繳納墓穴租賃費、墓穴建造費、安葬費和墓穴保護管理費。
第十八條嚴禁在公墓內修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