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轉讓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的所有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約定的價款。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壹方成為新的法定專利權人,原專利權人不再擁有對該專利的控制權。
第二,專利許可,其實專利許可類似於專利租賃,它的“租賃”方式分很多種。
1.獨占許可:專利權許可給被許可方後,只能由許可方單獨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本人,都不能使用專利中記載的技術。
2.獨占許可:除了被許可人和專利權人之外,任何人不得使用專利中記載的技術。
3.交叉許可:專利雙方互相許可自己的專利,壹般是免費的。
4.壹般許可:專利權人可以自己使用專利技術,將專利技術許可給多個用戶使用。
5.強制許可:專利權由政府征收,按壹定價格支付專利許可費。
第三,專利權質押
專利質押、專利轉讓和專利許可的最大區別在於,專利權和專利使用權都保留在專利權人手中。只有發生意外時,質權人才有權控制專利權,即可以通過許可、轉讓、實施等方式獲利。所以在現有的專利權質押過程中,更多的是政府引導的質押。而且鑒於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特性,以及其實際價格受市場、經營者能力等諸多不可控因素的影響,現有質押多以有形資產擔保為主,純專利質押融資較少,其期限有待提高。
第四,科技股
以專利技術為條件,通過專利形成技術入股也是常見的賺錢方式之壹。但在實踐層面,更多帶有專利的技術入股會被視為商業合作的手段,而專利本身的價值會被削弱。因此,對於投資者來說,對於只擁有專利而不將其轉化為提高經濟效率的產品和工具的技術專家來說,專利最終很可能會變得“專精”而非“有利可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