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
第七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的關系,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占用電能的行為。第三十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行為: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2、擅自用電超出合同約定容量的;3、擅自超計劃分配用電指標的;4.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經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使用供電企業已經封存的電力設備;5.擅自遷移、改動或者擅自運行電力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企業供電設施、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6、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將電源或自備電源引入、接入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