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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宜居、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開發區、工礦區、旅遊景區等區域。

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區域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設、綜合執法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設、綜合執法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建設數字化、智能化的環境衛生管理系統,改善環境衛生工作條件,提高環境衛生水平。第七條本市推進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社會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環境衛生服務企業。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衛生誌願者開展宣傳工作,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環境衛生宣傳。

中小學校應當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環境衛生誌願服務、捐贈等公益活動。

倡導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民參與環境衛生管理。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為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提供休息場所和勞動保護用品,改善其工作條件。第二章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十壹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環境衛生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設的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費用列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封閉式垃圾收集站等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街道、商業網點、集貿市場、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場館、車站等公共建築和場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舉辦大型戶外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臨時公廁。第十四條城市建成區公共廁所的數量和分布應當滿足公眾的需求。

城鎮新建公共廁所應建設水沖式廁所。城市建成區現有旱廁應當逐步改造為水沖式廁所。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開放,有明顯的標誌和標識,並有專人管理。使用公共廁所時,應自覺保持公共廁所的整潔,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和設施。第十五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建設垃圾處理場(廠)。

禁止單位和個人擅自建立垃圾處理場(廠)。違反規定的,予以取締,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施工現場設置硬質封閉圍擋,並采取覆蓋、分段作業、定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的防塵降塵措施。

(二)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現場堆放應覆蓋封閉的防塵網。

(三)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

(四)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清除廢棄物,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

違反前款第壹項規定,施工現場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適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整改。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覆蓋密閉防塵網的,責令改正,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整改。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臨時衛生設施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竣工後未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清除廢棄物和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