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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棚戶區和重點工程地塊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辦法

第壹條為加快棚戶區改造和重點工程建設,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棚戶區和大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地塊的房屋拆遷安置。第三條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做好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貨幣化安置是指房屋拆遷人將安置房轉換為貨幣並支付給被拆遷人,由被拆遷人自行購買安置用房的方式。第五條貨幣安置金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貨幣化安置金額=貨幣化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三類住房面積普通商品房均價×被拆遷房屋所在住房面積系數× 80%。第六條貨幣化安置房的建築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拆遷住宅房屋,原建築面積不足42平方米的,貨幣化安置房屋建築面積按42平方米計算,但增加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作為招商代理費,從貨幣化安置資金中扣除;拆除1995年底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築,屬於自住居民且在其他地方無住房的,不計入面積,貨幣化安置房建築面積按42平方米計算,但總建築面積從貨幣化安置資金中扣除作為投資代理費,住房面積系數按四類面積計算。

房屋建築面積以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第七條三類住宅區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均價由市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住房面積系數:特、壹類面積1.4,二類面積1.2,三類面積1,四類面積0.8。第九條在實行貨幣安置的房屋拆遷區域內,必須有與拆遷安置相適應的資金,並足額存入拆遷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未按規定交存資金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拆遷。第十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發給被拆遷人每戶搬家補助費500元和臨時安置補助費1000元。

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發給被拆遷人交通費和設備安裝費,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費用,並發給3個月的職工生活補助費。職工生活補貼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收入標準的2倍支付。第十壹條實行貨幣安置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貨幣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貨幣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拆遷雙方的單位名稱;

(二)被拆除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姓名、有效證件的名稱和號碼;

(三)被拆除房屋的地址和建築面積;

(四)貨幣安置金額、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拆遷人的搬遷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拆遷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存入指定銀行的貨幣化安置資金以被拆遷人名義劃入二級賬戶,銀行出具購房存款憑條。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使用貨幣安置資金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可以上市轉讓的房屋。

購房時,被拆遷人應當提交貨幣安置協議、購房合同和購房存款憑條。存儲貨幣化安置資金的銀行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向售房人支付購房款。第十四條被拆遷人購買的住宅房屋產權屬於購買人。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可享受住房制度改革相關的減免稅優惠政策。第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購買的房屋價格低於貨幣安置金額,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本市同期水平,且銀行存款余額不超過貨幣安置金額50%的,可以由被拆遷人以現金方式支取。

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獲得的貨幣安置資金不得以現金形式提取,必須全額用於購房。第十六條房屋拆遷的貨幣安置補償,按照《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棚戶區和重點工程以外的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