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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和租賃期限的區別

法律解析:租賃期限起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對租賃資產的使用權的日期,表示租賃行為的開始。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初步確認租賃資產、最低租賃付款額和未確認的融資費用;出租人應當對應收融資租賃款、無擔保余值和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初始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