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時,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註明的時間不壹致的,按照“孰先孰後”的原則確定購房時間。
即房產證上註明的時間早於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的,以房產證上註明的時間為購房時間;
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早於房產證上註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為購房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