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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

法律解析:房屋修繕責任是指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由哪壹方承擔維修責任的問題。出租人有義務及時、認真檢查和維修房屋及其設備,確保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但是,由於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理或者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