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總工會出具的本市城市貧困居民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出租私有房屋提供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實的房屋租賃合同;租住公房的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自有住房的家庭,應出具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4、社區受理的申請材料核實原件,並在提交的復印件上蓋章確認;
5.申請人為孤、老、病、殘急需救助的,應同時提供疾病診斷材料、殘疾證等相關證明。
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
(壹)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口簿和結婚證。
(二)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相應的產權證由房屋產權部門出具,包括自有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產權證、無產權登記證明。
(3)家庭成員上壹年度收入證明。無業人員,提供家庭成員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或居委會出具的相關收入狀況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年收入證明;屬於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和上壹年度相關納稅憑證。
(4)其他必要的材料。
屬於城鎮居民低保、烈士遺屬、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家庭的,當地民政部門應提供相關證明。
家庭成員申請離婚或退休的,由出具離婚或退休金的銀行或社保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壹)已根據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
(二)擁有住房、安置房、安置房等優惠政策;
(三)已經按照規定領取住房補貼;
(四)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已轉讓房產。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由鎮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在街道辦事處逐級確認。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