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進壹步完善草原承包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內由本人經營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和集體所有的草原。

未承包經營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和集體所有的機動草原不得轉讓。第三條個體承包經營者在草原承包經營期間承包的草原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遵循自願、有償、合法和不改變草原用途的原則,有利於畜牧業生產的發展和草原的保護與建設。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當事人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第五提倡草原承包經營權就近流轉。

全民所有的草原承包經營權在本縣優先流轉。如果在本縣無法實現流通,可以轉到本縣以外。

集體所有的草原承包經營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優先流轉。在集體經濟組織內不能實現流轉的,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外流轉。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包方應當倡導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

(壹)無畜或少畜;

(二)已經不從事畜牧業生產的;

(三)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未在當地居住過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草原的。第七條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的第三方必須具備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履行草原保護和建設義務,保證草原等級的穩定和提高,不得利用草原從事掠奪性經營或者從事非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流轉方式第九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壹)轉讓:指承包方將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包括交換;

(二)轉包,是指承包方將草原承包經營權轉包給第三方,包括租賃;

(三)合作:指承包方以草原承包經營權入股,與他人聯合經營;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形式。第十條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由第三方和發包方履行。第十壹條以分包或合作形式進行的,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繼續履行。第十二條以轉包形式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的,第三方不得再次轉包。第十三條不得以草原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或頂債。第三章流轉程序第十四條全民所有的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經草原使用權單位同意,承包方和第三方向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中集體所有的草原承包經營權,由承包方和第三方* * *向發包方提出申請,經發包方同意後,可以轉讓。

集體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由發包方、第三方* * *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蘇木鄉人民政府批準;向自治區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的,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和支付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繳納流轉收益的5%至20%(依法繳納稅費後的剩余部分)作為草原建設保證金,具體比例由旗縣人民政府規定。承包方進行草原建設時,發包方還應支付本息。發包方應當將草原建設保證金專戶存儲,不得挪用。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包的,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第三方提供擔保。第十七條經發包方批準或者同意,承包方與第三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經雙方同意,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草原的面積、界限、等級和主要設施;

(三)轉讓價格及其支付方式;

(4)正式流通期限;

(五)草原保護和建設責任;

(六)草原建設成果的補償和權屬;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其他事項。

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前款規定制定合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