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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縣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安全,促進綠色發展,推進稭稈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海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稭稈,是指水稻、甘蔗、玉米、木薯等農作物收獲果實後的剩余。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稭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全面領導,將稭稈綜合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制度。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發展改革、公安、檢察、財政、住建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配合農業農村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處置稭稈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協調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稭稈綜合利用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稭稈綜合利用工作,禁止在本行政區域內露天焚燒和隨意處置稭稈,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禁止露天焚燒稭稈的宣傳教育,普及稭稈綜合利用知識,引導公民和企業參與禁止露天焚燒稭稈和稭稈綜合利用,增強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的意識和法治觀念。第二章禁止露天焚燒和任意處置稭稈第八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和任意處置稭稈。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處置稭稈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調、村組落實的防控機制。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處置稭稈的宣傳工作,落實治理責任,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協助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和善後工作。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露天焚燒和隨意處置稭稈的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網站,方便公眾舉報投訴。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十壹條對露天焚燒和隨意處置稭稈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稭稈綜合利用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稭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稭稈綜合利用實施規劃應當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三條從事種植的承包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收集和處置稭稈。第十四條鼓勵、引導和支持農業經營主體采用機械化稭稈還田,在農業農村推廣保護性耕作技術,加強機械化稭稈還田技術指導,合理制定技術路線和作業標準。第十五條鼓勵利用稭稈生物氣化、熱解氣化、固化炭化等生物技術發展生物質能源,改善能源結構。

鼓勵和引導企業和家庭科學利用稭稈資源。第十六條鼓勵養殖基地和飼料生產企業利用稭稈生產優質飼料。第十七條鼓勵發展以稭稈為基礎的食用菌生產、稭稈育苗等產業。第十八條鼓勵開發以稭稈為原料的建築材料、包裝材料、餐具等產品,減少木材使用。支持稭稈編織業和稭稈加工業發展。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稭稈綜合利用技術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第四章獎勵措施第二十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機械化稭稈還田、還田及稭稈綜合利用的機械設備購置實行補貼等優惠政策。第二十壹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稭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和隨意處置稭稈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鼓勵銀行和金融機構對重大稭稈綜合利用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稭稈收儲中心,推進稭稈綜合利用項目和工程建設,支持稭稈還田、收儲、運輸、加工等綜合利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