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5)消防設計文件。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和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和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書;
(七)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並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消防設計審核通過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