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愛我家。我壹直在做的事情是:如果中途退租,在找到下壹個客戶之前,我不能退還妳的房租和押金。如果妳不知道,那肯定是業務員沒跟我說清楚,所以我得先找到業務員。
2.說實話,中途退租,房子真的不好租。如果真的想快點把房子租出去,就得每天去我家讓他們壹天登記壹次,還要去周邊的中介公司登記,不然租不出去。現在我很愛我的房子,管理混亂,所以業務員要麽能力差,要麽沒工作,把房子給他們租,純屬扯淡。
3.如果妳做錯了,妳不應該允許他們在壹周內把錢打到卡上。妳要管好妳的屁股,妳必須盡快拿到錢,因為不可能再留在北京了。如果他們說要打卡,就明確告訴他們。妳不相信他們。我不能直接去東四十條總部找總部的人。我愛我的家,租這壹塊的糾紛很快就解決了。
只要去總部,基本沒問題。
4.現在事情變成這樣,真的沒救了。妳陷入了合同陷阱。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愛我家現在做的事情,好像妳也簽了壹些文件,不管是合同還是退租聲明。打官司真的沒救了。現在建委的房協也是照章辦事。
以後要小心,更要小心。總之,關心使船永遠不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