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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贛州居住證

1.申報:申請人向當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受理:當地派出所受理申請;

3.審計:公安內部審計;

4.認證:公安內部認證;

5.領取:申請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地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壹、贛州居住證辦理流程

申請人必須先在當地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居住登記滿六個月後才能辦理居住證:

1.已完成居住登記半年的流動人口首次申領、損毀或補辦、遺失補領居住證、辦理居住證簽註、變更居住地住址的,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調查、審批、制證、發放。

2、申請居住登記不滿半年或從未申請居住登記,但符合上述居住證申領條件的首次申領居住證:

屬地派出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調查、審核並報送分局,系統同步;

戶政科和分管局領導審批後(3個工作日內);

然後回派出所制作並出具證明(2個工作日內)。

3.已辦理居住證但住址變更不滿半年的,經派出所、戶政科、主管局領導批準後辦理。辦理時限同上。

二、搬運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證、住所、就業或繼續就讀等證明材料。

1.居住證明包括租賃合同、租賃登記證明、產權證明、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居住證明。

2.就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3.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第三,居住登記的對象

(壹)贛州市中心城區(含章貢區、贛州經濟開發區、榕江區、南康區、贛縣區,下同)以外的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章貢區居住。

(二)現役軍人不辦理居住登記的;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按散居境外人員進行登記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四。輔助材料

1.在居住地已購買住房或配建公租房並回遷定居滿半年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和與本人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公租房租賃合同或安置協議。

2.私有房屋已出租滿半年,且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滿半年的,本人、配偶、父母及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領居住證。需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房屋出租人居民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或安置協議)。

3.在行政事業單位工作滿半年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和與本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辦理居住證。需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工作證明(錄用通知書或調動或編制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或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證明及繳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證明。

4.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滿半年的,本人、配偶、父母及與本人同住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辦理居住證。需要營業執照(復印件)。

5.與當地用人單位(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加蓋勞動人事部門勞動鑒定章(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公章)滿半年的,本人、配偶、父母及與本人同住的未成年子女均可辦理居住證。需要提供與當地用人單位(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

6.與當地用人單位(企業)簽訂無勞動人事部門勞動鑒定印章(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公章)的勞動合同,但已在當地繳納半年社保的,本人、配偶、父母及與本人同住的未成年子女均可辦理居住證。需要提供與當地用人單位(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當地繳納的社保證明。

7.在全日制學校學習滿半年的,可以辦理居住證。大學生需提供學生證,中小學生需提供學校打印的學籍證明。

8.符合直系親屬三地投靠(即夫妻相互投靠、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條件滿半年的,可以辦理居住證。需要提供避難者和被避難者的身份證明,以及避難者和被避難者的直系親屬證明。

9.如果獲得家庭成員的批準已經過了半年,我、我的父母和與我壹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居留證。需提供軍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明、結婚證,以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批準的軍籍復函。

10.在章貢區已(開辦)企業或投資的下列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隨* * *居住的未成年子女,在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照片、身份證明、居住證明辦理居住登記後,可申請辦理居住證:

(1)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提供學歷證明。

(2)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提供專業技術等級證書。

(3)持有高級工程師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提供職業資格證書。

(4)沙河、水西工業園區企業急需人員,提供工業園區分局人事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

(5)章貢區其他企業急需人才,提供章貢區組織部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

(6)個人在章貢區投資30萬元以上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四條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