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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1.房屋租賃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壹)法律意識淡薄,隱形租賃市場泛濫。

目前,依法轉讓房屋抵押的意識深入人心,但依法出租房屋的觀念還很單薄。很多人認為,雙方的租賃關系只停留在口頭協議上是小事,可能還是熟人,不需要額外交登記費。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法的規定操作太麻煩了。與此同時,在房屋租賃市場上,相當壹部分房主為了追求高額租金,既不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也不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甚至將違法的、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糾紛發生後,雙方都沒有證據,習慣了“私了”。如果不能私下解決,有的甚至打官司。

(二)缺少租賃合同或合同不規範的

我國法定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也就是說,雖然法律允許當事人采用口頭合同形式,但如果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而沒有書面形式,無論當事人是否作出約定,在法律上都視為無限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請求解除和終止租賃關系,這就有可能出現提前退租(主客或客)的現象。

還有,在租賃地點、付款金額、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各自費用負擔、違約責任、租賃用途以及是否可以裝修等條款不規範的情況下,容易讓有心人鉆空子,引發糾紛。

對行政部門的監督不力

執法部門對地下出租市場打擊力度不夠,不能及時處理非法出租,尤其是對拒不執行處罰的。原本由房產統壹管理的房屋租賃市場,被多個部門分割,多頭管理,多項政策,增加了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經濟負擔,也使得部分租賃當事人不願意登記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二、如何避免租房糾紛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通常是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與他人以合作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壹)簽訂有期限的書面合同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雙方只是口頭約定,即使雙方約定了期限,但如果糾紛產生後房東拒不接受債務,在法律上只能視為不定期合同,房東可以隨時主張解除合同,這對承租人非常不利。比如郭女士租了李先生的房子,雙方口頭約定租賃壹年。半年後,因為房租太低,李先生要求郭女士要麽加錢,要麽退房。郭女士無奈尋求法律保護,但在李先生否認存在口頭協議,且無書面協議作證的情況下,法院只能將該協議視為無期限合同,難以保護郭女士的權益。

(2)租的房子有問題怎麽辦?

現實生活中,租客經常會發現租住的房屋存在各種瑕疵,與業主之前的承諾不符。比如屋頂漏水,電話和閉路電視被堵,沒有熱水供應。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出錢,因為法律規定,業主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的質量,履行租賃物的維修業務。如果業主拒絕,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業主承擔。如果這些缺陷已經嚴重影響了承租人的居住,承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業主返還不居住期間的租金,也可以要求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房屋在租賃期內轉手怎麽辦?

即使業主在租賃期內出售房屋,產權人發生變更,承租人仍有權按照現有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繼續承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的變更不影響既有租賃關系,即“買賣不破租賃”。新業主應當按照原約定的租金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