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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賃設備需要租賃合同嗎?

這個不壹定要有租賃合同。如果雙方信任,口頭承諾就夠了,但最好簽訂租賃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出租人是有權使用或受益於該條款的壹方;承租人是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或收益權的當事人。

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取決於租賃物的交付。

壹.適用範圍

當事人在未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下,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暫時使用和收益,且該標的物不是消耗品的,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租賃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不動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示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等。

二、特點

1.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用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用益物權,出租人只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銷售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與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之間存在對價關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賃物用益物權的對價,取得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該物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前提,只要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成立。

第三,類型

根據租賃項目的不同,租賃可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

根據法律是否對租賃有特別規定,租賃可分為壹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於壹般租賃而言的,是指法律有特殊要求的租賃,如。不動產管理法對不動產的租賃、海商法中的船舶租賃、航空法中的飛機租賃都有專門的規定。

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對於無限期租賃,任何壹方均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隨時終止合同,但應在終止合同前提前通知對方。但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都受法定期限20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