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意見》還明確了其他六項監管措施:
第壹,加強員工管理
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以及轉租超過65438套(間)的自然人,應當依法登記市場主體,取得營業執照,並在開業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
二、規範房屋租賃經營行為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房屋經營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單筆租金收取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除因市場變化引起的正常經營行為外,支付給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得高於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三、禁止利用住房租賃發放消費貸款。
企業不得利用承租人的信用獲取“租金貸”,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金融機構嚴格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管理,加強信貸審核和使用管理,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名單管理。
第四,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
租賃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發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
五、妥善解決房屋租賃矛盾糾紛
發揮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和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協調聯動,綜合運用多元調解機制,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六、落實市政府的主體責任
建立住房租賃多部門協作聯合監管機制,將相關部門監管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以上內容請參考人民日報-六部門:住房租賃企業單筆租金收取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