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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設備抵押擔保

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的,融資租賃設備可以再次抵押;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不能抵押擔保。承租人擅自抵押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53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75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壹)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且無法修復或確定重置的;

(3)因賣方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