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53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754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壹)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不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2)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且無法修復或確定重置的;
(3)因賣方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