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停車管理單位(以下統稱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停車管理服務:
(壹)遵守城市停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履行與物業服務合同相關的停車管理約定;
(三)制定停車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單位的職責、停車位和車輛臨時通道的管理方案、突發事件的處置方案;
(四)在地面和墻面設置交通標誌,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二、小區停車費的收取有什麽規定?停車人可以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停車管理服務合同,合同可以約定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車輛停放人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當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壹)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出租給業主和使用人,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2)業主大會決定對所有* * *部位的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收費應當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3)停車收費應開具專用憑證。對進出車輛的臨時停車,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車輛進門時出具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放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專用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收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2021 1廢止)。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